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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莱州执字第189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嵩与被执行人李林昌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嵩,李林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莱州执字第189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嵩,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林昌,男,42岁,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海嵩与被执行人李林昌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嵩以本院(2000)莱州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林昌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林昌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强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