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招玲民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宿华寿,男,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平度市张舍镇西埠村。被执行人史永准,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史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华寿与被执行人史永准借款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