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督字第37号
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张宇。
被
申请人:田晓明,男。本院受理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0看7月17日发出(2000)阿经督字第37号支付今,限令被申请人田晓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田晓明已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
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0)阿经督字第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负担。
审判员 段晓明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萨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