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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40号

朱传育与周海青拖欠建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07-0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传育,周海青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朱传育,男。

被告:周海青,男。本院在审理朱传育诉周海青拖欠建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育于200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传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栽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兰新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