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20号
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
法定代表人:郑新战。
委托代理人:陈玉秀。
委托代理人:李正伟。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与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石棉购销合同一案中,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于200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的办公楼二、三层楼34间办公用房,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石棉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棉制品厂在石家庄市进路150号的办公楼二、三层楼34间办公用房。查封财产不允许被告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田永虎
审判员 段晓明
审判员 康秀琴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萨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