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16号
原告:敦煌市肃州乡板桥砖厂。
法定代理人:于新。
委托代理人:朱彦。
被告:高台县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肃州乡板桥砖厂与被告高台县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分公司红砖购销合同一案中,原告敦煌市肃州乡板桥砖厂于200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台县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分公司,在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68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肃州乡板桥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台县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分公司在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68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晓明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萨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