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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新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民初字第269号原告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何立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卓,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献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朝阳门外搪瓷厂。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华,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建平,同上。被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五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珂,女,该公司行政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闻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宾

代理

审判员  崔庆忠

代理

审判员  薛江明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