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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19号

王强山与赵清山、腾瑞兰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04-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强山,赵清山,腾瑞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19号

原告:王强山,男,

委托代理人:蒋鹏,男,

被告:赵清山,男,

被告:腾瑞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山与被告赵清山、腾瑞兰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王强山、被告赵清山、腾瑞兰下落不明,致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许兰新

审判员  段晓明

审判员  康秀琴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