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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霍民初字第341号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04-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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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0﹞霍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0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汤京胜

二〇〇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施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