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0﹞霍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0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汤京胜
二〇〇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施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