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招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刘昌恒,男,1949年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大刘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刘昌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