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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法刑初字第03号

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马某甲,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0)阿法刑初字第03号

公诉机关: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被告人:红某某,男,1999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阿克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依法逮捕。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字(1999)第11号起诉书指控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害人马某甲以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玉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被告人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9月27日,被告人红某某与刘某某、金某某(已治安处罚)与烤羊肉摊主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红某某将摊主找来帮忙的马某甲用刀在其背部、臀部连刺5刀,经法医鉴定系被人持锐器刺切背、臀部致成的软组织损伤及贯通性直肠损伤并后腹膜广泛性血肿。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请求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红某某赔偿医疗费9500元、误工费2650元,营养费1590元;两人护理费5300元、交通费670元,住宿费126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56920元。

被告人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红某某与刘某某、金某某(己治安处罚)在本县市场门口烤羊肉摊点准备赊帐吃羊肉串,被摊主拒绝,继而发生争吵、撕打,刘某某拿起烤羊肉摊上的木把刀向摊主周某甲头部划了一刀,后将刀子交给了被告红某某,这时周某甲的弟弟周某乙找来其老乡马某甲帮忙,双方相互殴打。热某某、努某某、盛某某(已治安处罚)路过碰见此事,便前来帮被告红某某打架,马某甲看势头不对,便往前跑,跑至“红梅饭馆”处时,又被红某某、热某某、盛某某、努某某抓住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红某某持木把刀在马某甲的背部、臀部连刺5刀,后被他人送往阿克塞县医院治疗,继尔转往敦煌市医院治疗,其间住院16天,受害人马某甲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切背、臀部致成的软组织损伤及贯通性直肠损伤并后腹膜广泛性血肿,属重伤。马某甲的伤情虽经治疗但未能痊愈。起诉期间,被害人马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红某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继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697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经核实确认的投案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结论,提取的物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请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红某某无视国法,在赊帐吃羊肉串不成的情况下,发生争吵,在撕打过程中用刀刺伤被害人,法医鉴定是重伤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红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一日至

二〇〇二年八月四日)。

二、被告人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医疗费6624.61元,误工费501.10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670元,住宿费320元,继续治疗费4000元,共计12275.71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康 秀 琴

审判员 许 兰 新

审判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多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