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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阿法民裁字第05号

阿某某与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1995-03-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阿某某,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05号

原告:阿某某,男。

被告:比某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比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有和好的愿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的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人承担。

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