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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958号

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1991-09-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5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毕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上流家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27号指控事实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毕某某先后多次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U6G**的银灰色海马牌普利马型号轿车上与李磊共同吸食冰毒,共计4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