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04刑初958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许 某 出生 日期 1991年5月4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203199105045032 前科劣迹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19日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裴喆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7﹞937号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6日23时5分许,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陕AC50L0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许某血醇浓度为135.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许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李旭旭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 红 关注公众号“”